据一些专家称,如果被罚款数百亿盾,公寓管理委员会不能从维护基金中取款,因为这是用于建筑运行维护和安全的资金。如果让居民再次缴纳,更不合理。
– 律师张清德(ANVI律师事务所主任):
不能给自己开具发票
对Conic东南亚公寓管理委员会因未向居民提供服务时开具发票而进行处罚是不合理的。
管理费、停车费、燃气费、水费等服务具有为居民社区提供社会福利的性质,而不是商业合同。因此,不应提出必须开具发票、必须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大型公寓通常将管理委员会作为居民代表的群体,由公寓会议选举产生,而大楼管理委员会通常由投资业主负责。
如果被罚款119.8亿盾,公寓管理委员会不能从维护基金中取款,因为这是用于建筑运行维护和安全的资金。如果让居民再次缴纳,更不合理,因为居民是支付服务费用的人。
总之,管理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利益——是外部服务的雇佣者,而不是这些服务的经营者,因此管理委员会——代表居民——不能给自己开具发票。
– 阮德立先生(房地产研究与培训院院长):
公寓管理中存在法律空白
根据《企业法》、《合作社法》的规定,所有有收入的机构都必须缴税,受《税法》的调节。然而,许多公寓管理委员会、大楼管理委员会有其特殊性。其中,管理委员会仅代表居民支付服务费用,不需要开具发票,因为只是代收,不产生收入。
目前,公寓大楼管理中存在法律规范文件尚未触及、未能及时调整的漏洞,因此税务机关很多时候机械适用,不合情理。因为没有人会在自己家里停车还要给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非常不合理。
因此,需要补充关于公寓大楼管理活动的规定,明确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服务时必须开具发票还是仅是代收单位。
– 黎黄洲先生(胡志明市房地产协会主席):
管理委员会从哪里拿钱来缴纳罚款?
Conic东南亚公寓管理委员会因未向居民提供服务时开具发票而被罚款119.8亿盾,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首先,如果罚款金额如此之大,相关人员将从哪里拿钱来缴纳罚款。
如果说管理委员会是代收、代付给居民,而这项罚款是从公寓居民的钱中取出的,显然最终居民将承担这笔罚款,这样不可行,居民不会同意。如果罚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也难以执行这项罚款。
因此,需要明确处罚依据、实际执行能力,并有税务机关的明确规定,以便其他公寓适用。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