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建议保留人民议会代表对院长、检察长的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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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建议保留人民议会代表对院长、检察长的质询权

5月14日上午,国会在会场讨论关于国会决议草案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内容。第一次讨论会议通过电视、广播进行直播。

质询权是国家权力监督机制

预计国会将于6月16日在会场第二次讨论这一内容。

首先发言的代表阮氏金水(岘港)反对决议草案限制人民议会代表对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质询权。

根据解释,起草委员会认为限制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权是必要的,因为按照党的主张,县级法院和检察院将被区域单位取代,不与具体行政单位挂钩。因此,不再有同级人民议会来行使质询权。

另一方面,虽然宪法没有规定这一权限,人民议会仍然监督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情况,并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

代表水不同意,因为维持省级法院和检察院与区域法院、检察院并行,使得说服人民议会代表和选民关于失去质询权变得困难。

尽管不与行政单位挂钩,区域法院和检察院仍然处理属于具体行政单位的公民事务。将这些机构排除在人民议会的监督之外,使得被冤枉的公民没有质询机制,因此国会需要通过这一模式前仔细考虑对区域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

女代表还认为两个理由矛盾。如果区域法院、检察院不与行政单位挂钩,那么人民议会对这些机构的监督权限在什么程度?是否仅与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相同?

“最令人担忧的是起草委员会的论证将不同形式的监督等同起来,而它们具有非常不同的意义、作用和法律效力。监督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提出建议完全不能替代质询权——这是一种直接、公开的监督形式,迫使被质询者直接回答并对其回答负责”,水女士提出。

根据水女士的说法,缺乏质询权,人民议会代表难以要求院长、检察长在会议前解释。目前质询是代表和选民直接交流的有效机制。判断人民议会仍然能够监督并未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议会代表对院长和检察长的质询权限与27-NQ/TW决议相违背。

该决议强调国家机关内部和之间的统一、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和权力控制,结合检查、监督、权力控制机制和实施民主集中、责任解释、公开透明的原则。

国会代表建议保留人民议会代表对院长、检察长的质询权

关于实践,水女士提出:“我只考虑那些法院判决、决定不明,导致执行困难的案件。根据刚刚报道的新闻,一个省统计了28起这样的案件(其中11起有检察官,占39.2%),根据当地报纸。人民议会代表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建议是否具有与公开质询意见相同的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所有理由,水女士建议国会考虑保留人民议会代表对院长、检察长的质询权限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专门法律根据新的组织模式具体规定。

“这正是国家权力控制机制,目前这一内容尚未产生障碍”,水女士提出。

公开监督司法活动,院长和检察长的责任

代表范重义(谅山)建议考虑取消对院长、检察长的质询权限。

义先生认为2013年宪法仅保证法院在审判中的独立性,不是所有活动。国家建设纲领和27-NQ/TW决议强调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质询是重要的监督工具,确保对代表和人民的责任解释。维持省级对省级院长、检察长的质询权是合适的,特别是当提出三级司法组织模式时。

“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不是为了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或起诉内容,而是集中于管理责任、组织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以及院长和检察长的遵守情况。维持质询权是确保司法活动公开、透明和责任的必要”,义先生说。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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