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阮氏海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补充《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阮氏海确认,修改法律草案是为了适应即将进行的政治机构精简和地方政府两级模式的实际情况,确保精简、强大、高效。
该法律草案修改、补充了2015年《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的47条条款,主要集中在4个重点内容组。
根据阮氏海,法律草案在组织地方政府两级时,完全删除了关于人民议会、人民议会代表、人民委员会和县级选举组织的规定。
为了增加地方的主动权和减少行政手续,法律草案提议乡级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成立投票区,无需上级批准。此举旨在克服行政单位重组后省级工作负荷增加的情况。
“然而,为了确保上级的直接责任和控制,草案规定在必要时,省级人民委员会调整投票区的确定”,阮氏海表示。
法律草案将提交候选人档案到选举日的时间从70天缩短至42天。
从提交档案到第二次协商会议的时间间隔减少到2天(目前为5天);从第二次会议到第三次会议的时间减少到17天(目前为30天);从第三次会议到公布候选人名单的时间减少到7天(目前为15天)。
调整从最后公布、张贴候选人名单到选举日的时间间隔降至16天(现行法律规定为20天)。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调整了从选举日后到第十六届国会/2026-2031任期人民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具体而言,调整公布选举结果、国会代表当选名单的时间最迟为选举后10天(现行法律规定为20天),与公布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结果、当选名单的时间相同。
接受选举申诉的时间缩短至3天(原为5天),处理申诉的时间缩短至7天(原为20-30天)。
调整进行补选、重选的时间最迟为选举日后7天(现行法律规定为15天)。
因此,在完成上述所有步骤后,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最早可在选举日后22天召开。
通过这些新规定,从提交候选人档案的最后期限到新一届国会、人民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最短时间预计将缩短约40天。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