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会提交宪法修正案,提议在合并省份时指定领导

mika
By m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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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会提交宪法修正案,提议在合并省份时指定领导

据此,基于国会已决定的宪法修改和补充范围,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草案委员会确定了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决议草案包括2条。

第1条包括8款,修改补充了2013年宪法关于越南祖国阵线(MTTQ)和政治-社会组织、行政单位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的一些规定。第2条包括3款,规定了执行效力和过渡条款。

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在第9、84条),丁先生明确指出,为了明确越南祖国阵线的核心作用,强调其作为全民大团结中心组织的地位,为越南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的机构安排提供法律基础,建议在第9条修改补充关于越南祖国阵线的地位、功能、组织原则和活动的规定。

这一措施是为了确保与越南祖国阵线下属政治-社会组织新安排后的组织模式相适应。

同时,规定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有权在第84条第1款提出法律草案、法令草案,以与上述第9条修改补充的内容保持一致。

关于越南工会(在第10条),丁先生基于合理继承现行宪法关于工会组织地位、作用的规定,并确保与2013年宪法第9条预计修改补充的内容一致,委员会建议按照以下方向修改补充第10条:

确认越南工会是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政治-社会组织,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

同时,补充越南工会的任务是在国家层面代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和国际工会关系中的代表,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

关于行政单位组织和地方政府的一些其他内容(在宪法第9章),丁先生表示,执行党关于精简政治系统组织、地方政府两级组织和结束县级行政单位活动的方针,委员会建议在第110条仅概括规定越南行政单位的划分。

包括省、中央直辖市和下属省、中央直辖市的行政单位,以及国会设立的特殊行政-经济单位。

确定下属省、中央直辖市的行政单位类型及其设立、解散、合并、划分、调整行政单位边界的程序和手续由国会规定。

同时,将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关于有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地方政府组织的结论制度化。

建议按照不采用“地方政府级别”术语的方向修改补充第111、112、114条,规定地方政府组织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

不规定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属于人民议会代表质询对象的范围,以适应地方国家机关组织性质和模式在实施安排后的情况。

提议规定在合并时指定领导职位的正式规定,宣布县级行政单位活动的结束和过渡条款,规定在2025年安排省、县级行政单位时指定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和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职位,以及在不再有县级行政单位时完善2021-2026任期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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