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商业法律系的硕士吴嘉煌的说法,这仅适用于某些情况,并不适用于所有尚未拥有红皮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土地使用者。
并非所有办理红皮书的情况都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
2024年土地法已经具体规定了为正在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也称为国家承认土地使用权)颁发红皮书的条件。
其中,并非所有被颁发红皮书的人都必须向国家支付费用。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
– 拥有1993年10月15日之前制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之一(如田土证、房屋买卖契约、在土地登记册上有名字、县级或省级人民委员会临时土地交付文件、国家农场或林场的土地交付文件等)并且正在稳定使用土地(第137条第1、2、3款)。
– 没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但不违反土地法律,不属于越权交付土地的情况,由所在地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当:
+ 地块上有住宅、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在1980年12月18日之前使用:如果在承认的住宅用地面积内,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第138条第1款)。
+ 地块上有住宅、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在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之间使用:如果在承认的住宅用地面积内,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第138条第2款)。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属于被分配农业用地的对象,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使用住宅用地、非农业用地,在当地有常住登记,属于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第138条第5款)。
对于其他情况,民众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财务义务。
(例如:有文件但国家在1993年10月15日之后交付土地而未支付土地使用费;通过手写转让,未更名,在法律生效前使用;没有文件且使用土地超过承认的住宅用地面积;现状使用为非农业用地非住宅用地,希望根据规划转换使用目的等)。
因此,是否需要履行财务义务以及支付多少取决于土地使用时间、现有文件类型、使用面积与限额的比较以及实际使用目的等。
许多省市调整土地价格表
首次颁发红皮书时,根据不同情况,家庭和个人可能需要支付各种财务义务,如土地使用费、登记费、红皮书颁发费、测量费、地图制作费和其他一些费用…
其中,地方行政费用、红皮书颁发费、测量费等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至于土地使用费和登记费,将按照土地价格表执行。因此,当土地价格表在土地法中的规定与之前相比有许多变化时,这些义务的收取标准也会发生变化。
2024年土地法已经取消了政府每5年颁布一次的土地价格框架。
这意味着在颁布土地价格表时,地方政府(具体为省级人民委员会)在颁布土地价格时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到政府价格框架的限制,帮助地方政府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原则主动制定土地价格表。
这导致的结果是,新土地价格表中的土地价格将会上涨。
法律还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将公布并实施新的土地价格表。
然而,2024年土地法第257条第1款也允许在必要时,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表,以适应地方实际土地价格情况(即在2026年1月1日之前颁布新的土地价格表)。
因此,目前许多省市如河内、胡志明市、岘港、巴地-头顿、宁顺、隆安等已经调整了土地价格表。
这意味着现在计算红皮书颁发时的财务义务的土地价格已经上涨(因为许多地方的土地价格已经比旧价格多次调整上涨),而不是等到2026年1月1日才上涨。
而从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地方的土地价格将根据2024年土地法统一调整。
另一方面,当省市合并时,土地价格表也将有所变动。
对尚未拥有红皮书的土地使用者的建议
无论红皮书颁发费用是否增加,尚未拥有红皮书的土地使用者仍应迅速进行申报、登记手续以获得颁发。
红皮书是国家保护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实现其他权利如转让、赠与、抵押等的条件。
民众应主动通过省级人民委员会的门户网站或官方电子页面查询当地新的土地价格表,根据自己的土地使用现状计算费用。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