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研究的两种方法包括对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销售价格减去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总费用)征税,或对转让总价应用统一的税率。
如果有数据库可以准确确定房地产转让的购买价格和相关费用,则应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即税率(建议20%)乘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无法确定房地产转让的购买价格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个人所得税将根据房地产转让总价的2%确定。
首先,个人所得税本质上只应对收入(利润)征税,但实际上是对交易总额征税,容易导致过度征税。即使亏损出售,民众仍需缴税,这既不合理也引发不满。
其次,在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应用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地价表并未反映市场真实价值,降低了民事交易的协商性。
第三,对房地产总价征收2%的税率较高,增加了财务负担,导致许多转让方寻求低于实际价格的合同价格(双重交易),造成预算损失和市场透明度下降。
面对这一现状,财政部提议对利润部分(收入减去总费用)应用20%的税率(如果信息充分),或保持对转让总价2%的税率(如果无法确定费用)。这种方法有助于逐步接近个人所得税的本质,同时符合越南当前的税收管理条件。
然而,除了改革税收计算方法外,还需考虑调整税率。如果对转让总价应用统一税率,应将税率从2%降至低于1%,或根据房地产价值确定累进税率,以减轻民众的财务负担。
在制定房地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时,需确保公平、合理,平衡国家的税收管理要求与民众的实际能力。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