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市委常任委员可在具有发展动力作用的乡担任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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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市委常任委员可在具有发展动力作用的乡担任书记

县级书记担任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国防重点地区的乡党委第一书记。

特别是在人口规模大、党组织党员数量多、具有经济发展动力作用的地区,可以指派市委常任委员或市委执行委员会委员负责。

这是胡志明市市委在安排乡级机构时,对新设立的乡、村领导人的临时标准和安排方向的指导,包括具体标准和优先顺序。

在县级书记之后,依次是副书记、乡人大主席、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市委专职参谋、协助机关的副职干部;政治-社会组织、市级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当职位。

原为市委直属各党委专职书记、副书记的干部(在安排前);政治-社会组织、市级各部门、机构的副职干部及相当职位(规划为负责人);党委常任委员、乡人大副主席、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规划为更高职位。

上述优先顺序也适用于乡人大主席职位。

在乡书记、乡人大主席之后,市委的指导还具体规定了新设立的乡级机构其他职位的标准和相应安排方向,包括乡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乡党委常任委员;乡党委专职副书记;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乡人大副主席;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乡党委专职机关、协助机关的领导职位,乡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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