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在讨论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项目的会议上,许多国会代表就允许省级人民委员会、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情况下”直接指导和执行属于乡级权限的任务(草案第11条)的规定表达了观点。
国会国防、安全和外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春安代表同意这是一项必要的政策,旨在增强执行效率和效果,特别是在许多新成立的行政单位背景下,乡级的管理范围比以往更广泛和复杂。
然而,他建议法律草案应明确规定省级政府在何时有权干预的具体条件和情况。例如,法律应仅允许省级政府干预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权益相关的重要决策。
“除了这些情况外,省级政府应限制对乡级运营活动的干预。手把手指导也只应在初期阶段,当乡级政府机构还年轻,运作尚未顺畅时应用,不应在机构运作熟练后延长”,郑代表强调。
与此同时,岘港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维明代表不同意这一规定。原因是这一政策使得两级政府之间的责任界限不明确,违背了“地方决定、地方做、地方负责”的原则。
阮代表担心如果不明确“必要情况”,乡级在遇到困难或害怕责任时可能会将责任推给省级。相反,省级可能会利用规定集中权力,特别是在容易产生利益的领域,如收入管理、支出任务、项目管理、土地、矿产、资源、人事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
“这可能会削弱乡级政府——直接执行和解决地方工作的政府层级的作用,使人民和企业感到与政府更加疏远”,阮代表说。
他承认乡级政府新模式在实践中和法律上产生了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然而,他反对引入导致权力集中在省级的趋势的制度。相反,他建议中央和省级应发挥指导和支援作用,特别是在人力资源、专业培训、技术转让、数据和管理应用方面,以支持乡级在初期运作阶段,逐步完善有效的管理模式。
阮代表还建议赋予省级人民议会决定成立、解散、合并、划分、调整边界和更改乡级行政单位名称的权限。这将帮助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织政府层级,考虑到基础设施、面积、人口、管理水平和数字技术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程度。
对于边境、海岛和两省交界地区的乡,他建议将决定权交给国会常务委员会,以确保国家管理的统一控制和预见超出单一地方政府管理范围的复杂因素。
根据法律草案,省级和乡级地方政府都组织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省级将集中制定机制、政策、战略、规划和宏观问题管理;而乡级集中执行政策和为民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直接解决居民社区的问题。
目前全国有63个中央直辖市和省及696个区县。经过调整,预计省级行政单位数量将减少至34个(28个省和6个市),乡级行政单位数量将从超过10,000个减少到超过3,320个,相当于减少约66.91%。
关于这一内容,内务部部长范氏青茶解释说,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7号决议强调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有适当的分工,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之间。
起草和审查机构已经仔细审查并预见了在分级、分权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法律草案补充了在必要时,省级政府可以指导乡级活动,以确保灵活性,帮助“管理流程畅通,不停滞,不中断”。
此外,这一规定符合政府组织与权限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权但不放松。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工具。“当专业机构或乡级没有足够能力执行任务或出现紧急、复杂、敏感问题超出下级解决能力时,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协调”,茶女士说。
预计,国会将于6月24日表决通过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