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调查局和永隆省公安正在重新审查2024年9月4日在永隆省Trà Ôn县Vĩnh Xuân乡Vĩnh Lợi村901号省道Km08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该事故导致女学生Nguyễn Ngọc Bảo Trân(2010年出生)死亡。
在与这些单位工作时,律师和女学生家属代表提出了与事故相关的两份现场记录中的异常情况。
这些是2024年9月4日(即事故发生当天)和2024年9月2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公安机构记录,9月4日的现场因移动伤者和两辆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而不完整。而9月23日的现场也因重建而不完整。
警方在事故发生约一周后重建了现场。照片:律师Nguyễn Văn Quynh的FB
据律师称,2024年9月4日和23日的现场记录基本相同。
其中,9月4日的现场没有停靠在路边的皮卡车。在调查过程中,警方确认有皮卡车存在,因此在9月23日重建了现场,将皮卡车带到现场以证明这是Nguyễn Văn Bảo Trung(33岁,居住在Trà Vinh)驾驶的卡车超越的障碍物,导致事故,使Trân死亡。
律师明确指出,9月4日的现场图显示,导致事故的卡车尾部距离电线杆(事故中的标志物)约4-4.5米。但9月23日的现场图显示卡车尾部距离电线杆约7-7.5米。
律师Nguyễn Duy(为Trân家庭辩护)表示:“为什么标志物没有变化,但导致事故的卡车位置却变化了,相差约3米。职能部门没有任何文件明确解释为什么有这种差异,无法解释变化的原因。县级诉讼机构不回答,省级则表示完全没有这种情况,但在现场图中却显示有。”
当Trân的父亲Nguyễn Vĩnh Phúc(42岁)还在世时,他对导致女儿死亡的交通事故中的许多不明确之处提出了投诉;其中包括两份现场检查记录中的异常差异。
在2025年3月14日驳回投诉并回复Phúc先生时,永隆省人民检察院回应了这两份异常记录的内容。
具体来说,在研究与Trà Ôn县人民检察院解决投诉相关的档案和材料,并审核解决结果后,省人民检察院认为:2024年9月4日和2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没有记录Phúc先生提到的位置距离。因为在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Trà Ôn县公安调查机构立即检查了现场。当时,车牌号为61C-567.14的皮卡车已经离开现场,因此在2024年9月23日,县公安制作了检查记录,并记录了上述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停放的位置。
永隆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应也难以理解,因为两份记录和现场图在上述两个时间点都有显示,但人民检察院说“没有记录”。
律师和Trân的家人感到愤怒,两份现场记录的异常差异以及证人的证词认为导致事故时的卡车位置也不如现场检查所示,这引发了对故意改变事故性质的怀疑。
Trân的家人要求诉讼机构澄清每一个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彻底解决此案。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