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总理在合并后指定各省市的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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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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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总理在合并后指定各省市的主席、副主席

2013年宪法部分条款修正草案刚刚公布,征求民众意见。

修正草案包括2条。其中,第1条包括8款,修改补充了2013年宪法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行政单位和地方政府组织的规定。

第2条包括3款,规定了执行效力和过渡条款。

根据草案,该决议自7月1日起生效。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将结束活动。

草案规定,在2025年完成行政单位安排和县级行政单位活动结束后,不选举新形成的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新形成的省、中央直辖市的人民议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也不选举。

取而代之的是,根据有权管理干部的党委的通知,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定新形成的省、中央直辖市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总理将指定新形成的省、中央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指定新形成的省、中央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委员;并指定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乡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指定新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的人民委员会委员。

特殊情况下,草案明确规定允许指定非人民议会代表担任新形成的省级、乡级人民议会领导职务。

根据草案委员会的说法,上述指定规定是为了及时将政治局150号结论制度化,指导制定合并、新成立的省、乡级党委人事方案。

因此,委员会建议在决议草案中需要有过渡条款,规定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和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指定,为2025年省、乡级行政单位安排和2021-2026任期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组织完善提供法律基础,当不再有县级行政单位时。

关于需要应用的原因,委员会认为,首先是因为这次行政单位安排的极其特殊性。

除了省、市的合并规模非常大,具有全国性外,我们还结合执行党的重大主张,不组织县级行政单位,县级地方政府机关将在省、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同时结束活动。

在组织架构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人民议会任期剩余时间非常短的情况下,新形成的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代表来自多个之前的行政单位,难以准确了解和评估安排后干部队伍的能力。

为了满足干部安排、特别是县级干部到新成立的省级、乡级机关工作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开发现有人力资源,对实施安排的各单位人民委员会、人民议会领导职务人员应用指定机制是必要的,符合实际要求。

虽然形式是指定,但人选的选择、推荐工作仍需严格进行,由有权管理干部的党委按照党的规定执行。

这一机制仅在2025年实施,服务于这次行政单位安排与宪法修改补充内容(不组织县级)相结合。

在2026-2031任期各级人民议会选举及后续年份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正常选举人事后,人民议会将选举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职务。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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