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下午,在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提出意见时,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团的一些代表提议在区域法院下增设专门法庭。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院长黎青峰表示,尽管国会已通过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在实施中,但这次大胆修订以适应机构调整的形势;这是一个难题,但目前草案得到了法院系统干部、公务员和人民的支持。
从胡志明市的审判实践出发,黎青峰提出同意在经济区域法院下增设经济法庭。目前,在河内和胡志明市设立知识产权和破产法庭。
据黎青峰介绍,胡志明市近期知识产权和破产案件日益增多。这表明需要专门法庭来处理这些特殊案件。
另一方面,当受理和解决一起破产案件时,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必须全程跟踪(5-10年)从裁决到结束。因此需要专业法官和专门法庭。
尽管草案未提及,但黎青峰建议在胡志明市、岘港、河内的一些区域法院增设仲裁裁决法庭。
解释这一提议,黎青峰表示,在胡志明市,撤销仲裁裁决的争议近年来增加(3年内230起,平均每年70-80起)。根据现行法律,经济法院的撤销决定立即生效,不可上诉,要求法官必须准确和深入。
“撤销仲裁裁决的解决应集中,而不是分散属于各区域法院经济法庭的权限。如果草案仍交由经济法庭处理,建议指导分配有权限的区域法院法官,以确保集中性”,黎青峰建议。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也强调了当前知识产权法庭和破产法庭的必要性。他表示,此举旨在释放资源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帮助社会稳定。
潘文迈建议仔细审查,早日将政治局第66号决议(建设、执行法律)和第68号决议(发展私营经济)制度化,以便在重组后为各法庭补充任务。
他还提出,草案规定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提议决定设立专门法庭。然而,他认为,这次修订必须增设仲裁裁决法庭,甚至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庭。
“实际上,组织金融中心不仅适用越南法律,还必须适用国际法律。相应的司法机构也必须适用国际惯例。
在我们正在使用的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决议草案中,仲裁是一种司法机构,但我认为这只是初步形式,未来必须有仲裁和专门法庭的司法机构,以确保国际投资者的权益,吸引投资和国际融合。建立完整、深刻的系统将从一开始就创造稳定性”,潘文迈提出意见。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