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在六大城市对多种违法行为加倍罚款

Fang
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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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在六大城市对多种违法行为加倍罚款

5月15日上午,司法部部长代表总理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补充行政处理法若干条款的草案。

根据草案,将在中央直辖市的内城区前加入河内市的区域,规定罚款金额可增加一倍。

同时,草案还补充了一些领域,在中央直辖市的内城区可适用加倍罚款,包括文化、广告、土地、建设、防火、灭火、食品安全。

具体来说,这一修改规定,对于河内市区域、中央直辖市的内城区,罚款金额可以更高,但最高不超过对同一违法行为在各领域适用的一般罚款金额的两倍。

包括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文化、广告、土地、建设、防火、灭火、食品安全。

关于这一内容的审查,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表示,委员会认为在文化、广告、土地、建设、防火、灭火、食品安全等领域补充河内市区域适用加倍罚款的规定是不必要的。

因为这些领域的罚款金额已在2024年首都法中规定。因此,如果不补充这一内容,首都区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仍将按照首都法的规定单独适用。

关于补充其他中央直辖市的内城区适用加倍罚款的一些领域,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同时,进行详细的影响评估,作为全面修改法律时考虑这一内容的基础,确保国家管理效率与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和谐。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还提议对投诉、举报、建议、反映;数据;数字技术工业;海洋和岛屿资源综合管理与环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等领域补充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具体来说,投诉、举报、建议、反映领域的最高罚款为3000万越南盾。数字技术工业;数据领域的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

海洋和岛屿资源综合管理与环境保护领域的最高罚款为5亿越南盾。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规定在相应的专门法律中。

新草案还修改、补充了关于行政程序中被暂扣的赃物、工具、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理规定。

修改方向是补充规定在暂扣期限届满后,违法行为人、所有者、管理者或合法使用者未领取且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所有者的情况下,对赃物、工具、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理。

预计将修改为明确规定允许立即出售被暂扣的行政违法行为赃物、工具的情况。

如自暂扣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足6个月且无适当技术保管条件;易损坏、质量下降;有引发火灾、爆炸、环境污染或影响公共健康的风险。

这些规定有助于缩短被暂扣的行政违法行为赃物、工具的处理时间和程序,解决过去被暂扣的行政违法行为赃物、工具保管、管理中积压、超负荷的问题,同时有助于避免财产损失、浪费。

草案还明确规定,出售赃物、工具所得款项必须存入国家金库开设的暂扣账户。

如果在本规定期限内违法行为人、所有者、管理者或赃物、工具的合法使用者未领取,则所得款项必须上缴国家预算。

草案还规定了过渡性条款,允许新任乡级公安局长(新任)按照县级公安局长的权限进行处罚;新任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新任)按照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限进行处罚等。

这一规定自法律通过之日起实施,在等待修改、补充各国家管理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法令中相关职务期间。

上述规定还明确体现了加强国家管理中特别是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中的分级、分权的主旨。

从而赋予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权力和责任,经常发现、接触、处理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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