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原子能法修正案,总理有权决定建设核电站

Fang
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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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子能法修正案,总理有权决定建设核电站

5月5日下午,国会听取了由副总理黎长河提交的原子能法(修正案)项目报告,强调在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中,发展原子能是必要的。

特别是现行政策显示出不足和限制,未能满足实际需求,出现了重叠,未能跟上核科学和辐射技术的快速发展;关于核电站、核反应堆的安全、安保、核监督和国家管理的规定。

因此,草案紧密跟随政府已同意的四项政策,即促进原子能应用的发展和社会化;确保辐射安全、核安全和安保,国家管理工作的分级。

为核监督活动创造便利;管理放射性废物、使用过的放射源和核燃料;应对辐射事故、核事故;对核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增加了分级和分权。具体而言,政府提议将决定核电站投资主张的权力授予总理,而不是根据现行投资法和公共投资法授予国会。

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黎光辉代表审查机构表示,基本同意法案构建的观点和法案项目的名称、范围。

然而,该机构建议法案构建机构明确规定核监管机构和工作关系;具备足够的权限、技术和管理能力;活动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和核安保指南及相关国际条约。

同意促进原子能应用发展和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内容,但审查机构建议仔细考虑个人和组织在投资、建立进行辐射工作的设施、生产、加工放射性物质设施时的安全保障能力。

提交原子能法修正案,总理有权决定建设核电站

关于核安全和安保,需要补充规定设计批准,必须由合作伙伴国家的核监管机构审查和批准,考虑到越南的特殊要求。

如果核电站和研究用核反应堆由越南专业机构自行设计,则需要补充关于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和安保要求的规定。

关于决定、批准项目投资主张的权限,需要根据公共投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以创造灵活的机制,主动加快实施进度,增加分级和分权。

对于放射性废物、使用过的放射源,委员会建议研究、补充与废物控制相关的政策,审查辐射事故和核事故应对计划的规定,确保可行性和严密性。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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