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刚刚完成了对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的决议草案。
在2025年完成行政单位调整和县级行政单位活动结束后,将不组织在新行政单位选举领导职务,包括主席、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员会成员。同样,调整后的省市也不选举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根据有权管理干部的党委的通知,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省市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总理指定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指定调整后形成的中央直属省市人民委员会成员,并指定调整后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乡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指定调整后形成的乡级行政单位人民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可以指定非人民议会代表担任调整后形成的省级、乡级人民议会领导职务。
委员会认为,由于本次行政单位调整的特殊性质,指定职务是必要的。除了省市合并和乡级行政单位调整的大规模、全国性外,全国还同时实施县级行政单位活动的结束。
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人民议会任期剩余时间极短的情况下。此外,调整后形成的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代表来自多个之前的行政单位,难以有条件准确了解和评估调整后干部队伍的能力。
为了满足干部安排、调整的要求,特别是将在县级工作的干部安排到省级、乡级新机构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对人民委员会、人民议会领导职务的人员适用指定机制“是必要的,满足实际需求”。
委员会强调,尽管形式是指定,人选的选择和推荐仍然由有权管理干部的党委严格进行,确保符合党的规定。
这一机制仅在2025年适用,旨在服务于调整后行政单位的安排,符合宪法的修改补充内容。而在2026-2031年及以后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期后,人事选举将按照现行规定恢复正常流程。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