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刚刚完成了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决议草案。
在2025年完成行政区划调整和县级行政区划活动结束后,新行政区划将不组织选举领导职务,包括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同样,调整后的省市也不选举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根据有权管理干部的党委通知,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省市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总理指定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指定调整后形成的中央直属省市人民委员会委员,并指定调整后形成的乡级行政区划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乡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指定调整后形成的乡级行政区划人民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非人民议会代表担任调整后形成的省级、乡级人民议会领导职务。
委员会认为,由于本次行政区划调整的特殊性质,指定职务是必要的。除了省市合并和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全国性大规模外,全国还同时实施县级行政区划活动的结束。
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人民议会剩余任期非常短的情况下,调整后形成的行政区划的人民议会代表由多个之前的行政区划组成,难以准确了解和评估调整后干部队伍的能力。
为了满足干部安排、调整的要求,特别是将正在县级工作的干部安排到省级、乡级新机构工作,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对调整后的单位人民委员会、人民议会领导职务适用指定机制“是必要的,符合实际要求”。
委员会强调,尽管形式是指定,人选的选择和推荐仍由有权管理干部的党委严格进行,确保符合党的规定。
这一机制仅在2025年适用,旨在服务于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单位的安排,符合宪法修改补充的内容。在2026-2031届及以后各届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后,人事选举将按照现行规定恢复正常程序。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