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省长可直接指导乡级工作

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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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省长可直接指导乡级工作

5月7日上午,内务部部长范氏青茶代表总理向国会提交了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草案。

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草案主要集中修改了四个主要问题。

首先,范氏青茶表示,草案修改了与行政单位(单位)组织和地方政府两级模式相关的法规。

其中修改和补充了关于单位和地方政府两级模式组织的规定,包括省级和乡级,不组织县级以适应城市、农村、山区和海岛地区。

据此,省级保持现行规定(包括:省、市);重组现有的乡级单位以形成新的乡级单位,包括:乡、坊和特别区(在海岛组织)以适应新的组织模式。

经济特别单位保持现行规定,由国会决定成立。

规定地方政府省级和乡级都组织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以适应新的地方政府两级模式…

内务部部长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是修改关于推进分权、分级、授权和地方政府省级、乡级任务和权限的规定。

据此,地方政府省级除了现行任务和权限外,草案补充了一些规定,以推进从中央向地方政府省级的分权,特别是在制定机制、政策、规划、财政、预算、投资等领域。

地方政府乡级执行现行县级和乡级的任务和权限;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决定属于地方政府乡级(新)权限和管理范围的问题。

草案修改规定地方政府省级有责任推进向地方政府乡级的分级和授权。

第三是修改和补充关于地方政府组织的规定。具体来说,地方政府省级基本保持现行,仅增加省级人民议会代表数量以适应省级单位的合并。

对于地方政府乡级,根据草案,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其他行政组织或安排专业公务员职务以参谋、协助管理符合新乡级行政单位规模的行业和领域。

第四,范氏青茶部长表示,关于从三级地方政府模式转变为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的执行效力和解决相关问题。

其中规定法律自7月1日起执行;规定关于河内、胡志明市、岘港市坊地方政府组织的过渡条款在2021-2026任期内,并修改、补充、废除与城市地方政府组织相关的国会法律和决议。

草案规定内容以解决产生的问题,过渡内容以确保在根据本法规定从三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转变为两级模式时,新机构、组织和单位的连续、正常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补充了关于地方政府权限划分的规定。

其中规定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分权、分级、规定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机构的任务和权限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确保国家权力得到有效控制。

必要时,省级人民委员会、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直接指导、管理解决属于本级人民委员会专业机构、其他行政组织、乡级人民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任务和权限的问题。

法律委员会在审查这一内容时明确指出,在不组织县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县级的许多任务和权限被移交给乡级承担,加上乡级单位的安排和扩大规模,使得地方政府乡级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而地方政府乡级机构的能力并不完全均衡,需要时间来完善和提高水平,因此需要有一个机制来加强地方政府乡级的作用和责任。

据此,地方政府省级有责任跟踪、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支持、处理在一个或一些乡级单位无法有效执行或执行不力被赋予的任务和权限的情况。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行政的连贯性、效力和效率,确保辖区内居民和企业的事务得到及时、快速的解决。

因此,法律委员会基本同意补充上述内容。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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