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省份,改变地块地址由于行政单位更名是否会导致红簿被收回?

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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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省份,改变地块地址由于行政单位更名是否会导致红簿被收回?

农业与环境部部长杜德维刚刚向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安排行政单位时指导修正地政档案、土地数据库和汇总自然面积数据的文件。

其中公文明确指出:民众在安排行政单位后不强制要求办理红簿、已颁发的身份证,除非有需求。

向《青年在线》提问,读者江疑惑:那么在合并省份、城市后,就不会有收回红簿的情况了对吗?

硕士吴嘉煌(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商法系讲师)表示:

收回红簿(民众对土地使用证明书的俗称)是国家在证明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或证明书颁发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收回已颁发的证明书。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收回已颁发的证明书的六种情况包括:

– 国家收回证明书中记录的全部土地面积。

– 更换已颁发的证明书。

– 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者注册土地、与土地相连的财产变动,而必须新颁发土地使用证明书、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书。

– 已颁发的证明书不符合颁发时的土地法规定的权限、土地使用对象、土地面积、颁发条件、土地使用目的或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来源。

– 已颁发的证明书被有权限的法院宣布作废。

– 根据法院、执行机关的要求拍卖、交付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连的财产,而必须执行的人不提交已颁发的证明书。

根据现行规定,合并省份、城市不是国家收回红簿的依据。

然而在更新行政边界或合并后执行土地手续过程中,如果发生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规定的情况,则可能会被收回红簿。

具体来说:

– 当民众执行合并地块或分割地块、在与已颁发证明书的土地上注册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转让、赠与、注册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变动等情况,而证明书上没有空白行确认变更…,必须新颁发证明书时,旧红簿将被收回(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c点)。

– 如果在合并后,土地使用者执行更换手续(如要求在2024年8月1日前更换已颁发的证明书为土地使用权证明书、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书。

已颁发的证明书被弄脏、模糊、撕裂、损坏。

由于行政单位更名改变地块地址,重新测量后改变尺寸、地块编号…),国家机构将收回旧红簿以颁发新红簿(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b点)。

– 在合并后更新、修正地政档案过程中,如果国家机构发现以前颁发的红簿不符合权限、面积错误、使用目的错误、对象错误…,则将被收回(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d点)。

– 如果在合并后,国家需要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为国家、公共利益导致收回红簿上记录的全部地块(收回用于道路、公共工程…),则红簿将被收回(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a点)。

此外,农业与环境部部长刚刚明确公文:在安排行政单位后,不强制要求批量修正已颁发的证明书。

修正地块信息(册号、地块号、地址…)仅在以下情况下执行:

– 土地使用者有需求

– 同时执行其他土地行政手续(如分割地块、转让…)

– 如果红簿上没有空白行确认变更,则将新颁发红簿并收回旧红簿。

这正是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52条第2款c点规定因更换而收回红簿的情况。

总之,合并省份、城市不是收回红簿的依据。

然而在更新行政边界或执行与土地相关的行政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导致红簿被收回。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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