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因‘对社会有危险行为的人已死亡’而不起诉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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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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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驾驶摩托车载孙子在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死亡。调查机构以‘实施对社会有危险行为的人已死亡’为由不起诉案件。

5月5日,张英俊(美国国籍)表示,他已多次向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要求澄清四年前交通事故中黄南进(张英俊的岳父)和张黄龙(2012年出生,张英俊的儿子)的死亡原因。

根据张英俊提供的案件档案,2021年3月10日下午约4点41分,L.P.Q.(2004年出生,居住在薄辽市第五坊)驾驶车牌号为94AB-071.55的摩托车,从新桥出来,沿着高文楼路行驶,前往三桥岔路口。

当接近照明电杆(编号CS65,属于薄辽市Nha Mat坊)时,Q.的摩托车与车牌号为94K1-609.24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者由黄南进驾驶,前面载着孙子龙,后面坐着陈英红。

事故发生后,黄南进和孙子龙重伤,被送往薄辽省综合医院急救,随后死亡。红女士和Q.仅受轻伤。

事故现场。照片:NVCC

2022年9月29日,薄辽省公安调查机构(CSĐT)发布第08/QĐ-VPCQCSĐT号决定,不起诉刑事案件,理由是‘实施对社会有危险行为的人已死亡’。

研究案件现场检查记录、鉴定结论通知以及记录事故前、中、后全过程的视频后,张英俊认为,薄辽省公安调查机构‘引用法律有利于造成事故的人(司机L.P.Q. – 记者)将责任推给黄南进’。

“收到不起诉案件的通知后,2022年10月11日,我提交了对上述决定的投诉,”张英俊说。他补充说,事故的原因是L.P.Q.驾驶摩托车从小路出来到大路时不观察,侵占车道。

2022年10月27日,薄辽省公安调查机构负责人签署第05/QĐ-VPCQCSĐT号决定,驳回张英俊的投诉。

根据第05号决定,黄南进驾驶摩托车时不注意观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与Q.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的当晚,我家从一户人家的安全摄像头获得了记录整个事件的视频片段。根据视频,黄南进在高文楼路上行驶。而Q.从小路出来并入高文楼路。”

“此时,Q.行驶侵占车道并与黄南进发生碰撞。视频中的图像与职能部门引用的说法不同,后者认为黄南进的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距离,”张英俊说。他补充说,他已将视频提供给公安机构,但尚未被考虑。

张英俊随后继续向薄辽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投诉。2022年11月15日,该单位作出解决投诉的决定。

该决定还认为,黄南进不注意观察,未保持安全距离,因此与Q.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者正在右侧同向行驶。

“因此,薄辽省公安调查机构不起诉案件的决定是有依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指出。

收到张英俊的投诉后,202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投诉转交给薄辽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其按照权限进行检查和解决。如果在解决过程中发现侵犯司法活动的犯罪迹象,则将移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构依法处理。六个月后,张英俊继续向薄辽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第二次投诉。

经过审查,薄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张英俊的投诉不属于其权限范围,因为案件此前已由该单位解决,因此退回相关材料。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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