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院将初审所有民事、行政案件

mika
By m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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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院将初审所有民事、行政案件

5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黎明智在国会前提交了关于修改、补充《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司法法》、《破产法》和《法院调解、对话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报告。

黎明智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向国会提交关于修改、补充《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以实现党关于不组织高级法院和县级法院的方针。

因此,修改、补充《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司法法》、《破产法》和《法院调解、对话法》若干条款,以适应法院新的组织模式。

关于基本内容,黎明智表示,基于人民法院三级组织模式,法律草案修改、补充了关于区域法院、省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权限的规定。

具体调整增加了区域法院的权限,使其有权初审所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处理破产;组织执行调解、对话活动,根据《法院调解、对话法》的规定。

关于省级法院的权限,黎明智表示,法律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区域法院尚未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决定进行上诉审理。

同时,增加了省级法院院长、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按照再审、再审查程序提出抗诉的权限;增加了省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区域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决定进行再审、再审查的权限。

省级人民法院不再具有初审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权限;处理破产;组织执行调解、对话活动。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权限,法律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省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决定进行再审、再审查。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权限的调整是基于结束三个高级法院的活动;将省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决定的再审、再审查任务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法律的资源保障,黎明智表示,现行法院的干部、公务员、职员队伍有责任组织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司法法》、《破产法》和《法院调解、对话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法律。

因此,该法律颁布并生效后,不会产生新的行政组织,不会增加编制,基本人力资源满足执行法律工作的要求。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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