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代表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并在5月12日上午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国会讨论会上进行了辩论。
代表黄文强(河内)认为,目前公立医疗、教育单位,自主单位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留作基础设施投资和发展的资金来源,也不免税,这是不合适的。
征税使得学费和医院费必须额外承担税负
同样因为这些公立单位由国家投资,资产价值未能充分折旧。收支差额实际上不是收入,而是剩余的折旧部分。
因此,这部分本应保留用于再投资发展,但实际上必须缴税,因此将没有资金进行再投资。
更不用说税收是基于收入(2%)计算的,所以如果征税,医疗服务和学费中自然要额外计算税收。
这使得价格上涨,病人和学生必须额外支付。在我们有免除学费和医院费的政策的背景下,征税是不协调的。
“解释认为这是旧法律的规定,因此请求保持不变是没有说服力的。不能说旧规定以前是这样,现在继续执行。
修改法律是因为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征税是不合理的,应该进行调整。因此,公立医疗、教育单位的活动应纳入免税对象,除合资合作单位外。” – 黄文强说。
辩论中,经济财政委员会副主任阮云芝表示,根据现行机制,公立事业单位只需对额外经营活动缴税,如合资、外部合作,税率为2%,而对于公立医院、学校自主的医院费、学费等不征税。
重申意见,代表黄文强表示,法律规定使用预算的单位如学校、医院不征税,但自主、不使用预算的单位却成为征税对象。
因此,自主学校都被征收学费,自主医院都被征收100%的税,代表建议需要修改规定以适应实际情况。
只要有“服务”二字就要征税
同时,河内医科大学医院院长、平定省代表团代表阮麟辉指出,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实际上地方税务机关建议医疗机构对其医疗服务活动收入(包括医疗保险收入)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
“如代表解释的那样,目前只对按要求、合资合作等服务征税…在医疗活动中。但税务机关基于‘服务’二字,所以只要有这个词就要征税,因此绝大多数公立自主医院的收入来源都被征税。” – 代表说。
在此基础上,阮麟辉建议补充规定,公立医疗事业单位在未充分计算形成价格的费用的医疗服务收入方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补充规定,如果正确使用目的,从赞助、援助获得的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阮麟辉代表表示,目前医疗机构还提供支持服务以提高治疗效果,照顾病人。
然而,现行税法只对医疗服务给予优惠,未明确规定支持服务,因此补充这些对象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