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议人民议会不选举人民委员会主席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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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议人民议会不选举人民委员会主席职务

5月14日上午,国会讨论了国会决议草案,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的一些条款(第一次)和地方组织法草案(修订)。

在讨论中,平阳省代表阮光勋认为,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赋予了地方更多的权力。

但需要赋予政府、总理更多的权力,以确保灵活、统一地管理国家行政系统。

阮光勋提出,现行修订法案规定,人民议会根据人民议会主席的提名选举人民委员会主席。

人民议会还将根据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提名,批准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民议会还将免去由人民议会选举和批准的职务。

然而,草案又规定,当总理决定免去人民委员会主席职务,调动人民委员会主席时,不需要人民议会免职。

草案的规定符合宪法,但他认为逻辑上不正确。人民议会选举的必须免职。

“总理免职、调动但人民议会不免职。如果做得对,人民议会执行免职又很麻烦。

总理必须征求人民议会的意见才能调动、免职,这在管理过程中会很复杂”,阮光勋分析道。

因此,阮光勋提议,如果保留政府总理对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调动、免职权,应修改人民议会选举这一职务的规定。

“人民议会不选举人民委员会主席职务,而是可以提名由总理批准。这样会很顺利。人民议会提名主席职务,然后总理批准”,阮光勋建议。

对于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其他成员的职务,阮光勋建议人民委员会主席将提名副主席、其他成员,由人民议会在任期开始时一次性批准。

之后这些职务的变更、调动,人民委员会主席只需向人民议会报告即可。

他强调,这样做既保证了逻辑性,又赋予了总理非常灵活的调动权。

为了实现这一提议,阮光勋认为,需要进一步修改宪法第114条,修改人民议会选举同级人民委员会职务的规定。据此,规定人民议会有提名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任务,而不是选举。

根据2013年宪法修订决议草案的过渡条款还规定,在2025年完成行政单位安排和县级行政单位活动结束时,完善各机关的组织机构。

据此,不在安排后形成的行政单位中选举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同时也不选举安排后形成的各省、直辖市国会代表团的团长、副团长。

这些职务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总理、省级、乡级人民议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权限指定。

北江省代表杜氏越河建议更明确规定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在直接指导、解决属于本级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专业机构、其他行政组织的任务、权限的问题中的责任。

她认为有必要补充规定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时直接指导、解决属于本级人民委员会专业机构、其他行政组织的任务、权限的问题的责任。

然而,她发现对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这一权限的规定非常笼统,“在必要时”并未明确省级的责任,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不足、不统一。

因此,她建议在本法中更严格地规定,或由政府详细规定,以加强省级在确保乡级地方政府任务、权限执行中的责任。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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