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苏林 – 中央反腐败、浪费、消极指导委员会主任 – 已签署发布指导委员会关于一些重点反腐败、浪费工作内容的第63号指导文件。
7种需要集中指导防止的浪费行为
指导文件具体列出了7种需要集中指导防止的浪费行为。
第一,在领导、指导管理、使用公共财政、公共财产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行为。
第二,与建设、颁布关于管理、使用公共财政、公共财产的制度相关的浪费行为。
第三,在管理、使用国家预算中造成浪费的行为。
第四,在管理、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投资建设、采购、管理、使用公共财产中造成浪费的行为。
第五,在管理、开发、使用土地及其他资源中造成浪费的行为。
第六,在管理、使用公私合作(PPP)项目中的国家资金;企业中的国家资金中造成浪费的行为。
第七,其他在管理、使用公共财政、公共财产中造成浪费的行为,根据党和法律规定。
中央指导委员会直接跟踪、指导处理哪些浪费案件?
指导文件列出了处理浪费案件的范围和协调机制。据此,中央指导委员会直接跟踪、指导处理严重、复杂、社会舆论关注的浪费案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涉及多个部门、部委、中央机构;省、市;造成严重、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
涉及党、国家和越南祖国阵线的高级领导干部;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
在检查、审计、诉讼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迹象,可能导致调查、起诉、审判案件、处理事务结果失实。
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的浪费案件,但有投诉、举报、建议、要求重新审查,引起社会舆论不满。
其他严重、复杂的浪费案件,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跟踪、指导。
中央内政委员会指导跟踪、督促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浪费案件。
或者不属于中央指导委员会跟踪、指导范围的浪费案件,但在处理过程中遇到长期困难、障碍,或中央和地方法律执行机构、地方党委有不同意见。
省级指导委员会跟踪、指导处理浪费案件,包括直接指导处理地方发生的复杂、社会舆论关注的浪费案件。
涉及属于省委、市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领导、管理干部。
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中央有权机关建议省委、市委、省级指导委员会指导处理的严重、复杂、社会舆论关注的浪费案件。
其他社会舆论关注的浪费案件,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有不同意见。
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的浪费案件,但有投诉、举报、建议、要求重新审查,社会舆论关注。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