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走私Lexus车团伙,前Tan Bien区公安局长被判9个月监禁

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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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走私Lexus车团伙,前Tan Bien区公安局长被判9个月监禁

5月15日,西宁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追究有罪者刑事责任”案件,该案件发生在Tan Bien区公安调查机构和Tan Bien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团宣布判处Nguyen Thanh Son先生(前调查警察机构负责人,前Tan Bien区公安局长)和Hua Thi Kim Ngan女士(前Tan Bien区人民检察院院长)各9个月监禁。

与此案相关,Trinh Ngoc Anh先生(前调查警察机构副负责人,前Tan Bien区公安局副局长)被判处5个月5天监禁;Nguyen Minh Phung先生(前调查警察机构负责人,前Tan Bien区公安局副局长)和Vu Duc Tan先生(前Tan Bien区公安经济、毒品犯罪调查队队长)各被判处6个月监禁,但获得缓刑。

根据起诉书,2015年4月20日19时45分左右,Tan Bien区公安与胡志明市公安合作,当场逮捕了驾驶柬埔寨牌照Lexus RX350的Nguyen Dac Tuyen,车上还有Phung Viet Dong和Phung Tuan Anh,涉及走私行为。

随后,Nguyen Minh Phung先生指派Vu Duc Tan先生处理此案。在工作过程中,Tuyen、Dong和Tuan Anh都承认三人一起商量去柬埔寨以39,000美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汽车,然后带回越南伪造文件使用。

2015年4月21日和22日,Nguyen Minh Phung先生分别签署了对Tuyen、Dong、Tuan Anh的拘留和延长拘留决定。

2015年4月25日,Tan先生通过电话从Phung先生那里收到指示,联系Tan Bien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档案,建议批准第一次延长拘留,以释放Tuyen、Dong和Tuan Anh。

Tan先生到检察院联系撤回档案,但负责的检察官Cao Van Kinh不同意。然而,根据当时检察院院长Nguyen Trung Bao的指示,Kinh先生必须将档案归还给调查员Vu Duc Tan。

同一天,Phung先生签署并发布了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的释放决定,以“有明确住所”为由释放了上述三人。Phung先生向Son先生报告了这一释放。

为了避免被发现未对上述团伙追究刑事责任,Nguyen Thanh Son先生指示Trinh Ngoc Anh先生(被调任为区公安局副局长代替Phung)、Vu Duc Tan先生与Hua Thi Kim Ngan女士合作合法化档案。

2016年4月,西宁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对Nguyen Dac Tuyen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并征用了Lexus RX 350汽车,并发布了调动公共财产的决定,将上述汽车交给省保健保护委员会使用。

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构立案,对Tuyen、Dong、Tuan Anh提起公诉,然后将案件移交给西宁省公安依法处理。

2018年9月,西宁省人民法院判处Tuyen、Dong、Tuan Anh14至16年监禁,罪名是“走私”和“伪造机关、组织的印章、文件”。

在调查过程中,Son先生承认犯罪行为是因为上级关心被拘留的对象,并为了快速处理省委使用的汽车。而Phung、Ngoc Anh、Tan先生承认是按照Son先生的指示犯罪,而Ngan女士承认是因为尊重Son而实施犯罪行为。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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